广告

青岛办理旅行社的条件

  • 图片0
  • 图片1
  • 图片2
  • 图片3
1/4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百度新首页
取消

旅行社设立条件
1、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6、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本条例七条、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金。
  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青岛百分百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青岛办理旅行社的条件”详细介绍
在线留言

*详情

*联系

*手机

旅行社资质信息

VIP推荐信息

热门搜索

最新采购

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青岛办理旅行
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
触屏版 电脑版
@2009-2024 京ICP证1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