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如下:
1.内涵不同:普通商标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理念进行起名和设计,而地理标志商标是某个地域的特色产品,代表着当地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2.主体不同:普通商标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是能够代理整个地理标志产业利益的组织,如产业协会或类似主体,自然人或企业不可以申请。
3.构成条件不同:
普通商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识别性即可;
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地理标志的标识具有识别性,并具有较高的度;
(2)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特色;
(3)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产地范围;
(4)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的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关系。
4.标识构成不同:普通商标不能使用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在商品通用名称的标识上使用通用名称。
5.产品范围不同:普通商标没有产地范围限制,地理标志商标只能产自特定的自然区域。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普通商标可以在使用或申请时设计,商标的内涵也因为注册人、使用人的商标设计的理念不同、商标指向的商品的类型不同、商标维护的手段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
地理标志产品就是该一地域精华的特色产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乃至上千年的摸索而寻找到的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佳结合点。
因此,每个合格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指向特定的特色产品。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出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普通商标注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事实上,也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应当能够代表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利益。如产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类似的主体。
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没有产地范围限制。而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则只能产自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要求明确划定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
地理标志生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与普通商标标识的商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