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纳税方式既减轻了纳税人雇佣会计核算的额外支出费用,也方便税务部门统一征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企业的无法建立复杂的账目,无法准确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政策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工具,它可以巧妙的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合理的利用可以为企业和个人省下不少税金。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人的居间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