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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申办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5天可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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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企业申办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5天可出证 环卫保洁绿化 国家三级.jpg 条 为了加强我市环卫清洁服务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卫清洁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道路清扫保洁,水面清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及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等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道路清扫保洁包括市政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等)和内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包括市政垃圾、商业垃圾和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室内外清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清洗,不含居民家庭清洁服务;环卫清洁产品的销售,包括环卫清洁服务使用的药剂、工具、机器,不含大型环卫机械设备。


  第三条 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组成的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评定工作。《深圳市环卫清洁服务企业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标准和申报条件道路清扫 垃圾收集清运经营许可证.jpg


  第四条 根据环卫清洁行业的特点,《资格等级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等级,资格等级标准如下:


  一、企业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同):


  1、企业注册成立6年以上且加入协会2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岗位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0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8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2名以上;


  5、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400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9、企业提出企业资格申请时,距取得乙级企业资格之日起超过两年,如果当年应当年审,则还须通过当年年审。


  二、乙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4年以上且加入协会1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职称或从事岗位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持上岗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国家.jpg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5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人5名以上、安全主任(安全员)1名以上;


  5、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200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三、丙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2年以上;


  2、企业投入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总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管理工作的资历,财务负责人持有上岗证;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名以上、行业认可的项目经理人1名以上;


  5、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的办公场地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不得多处相加);


  7、企业上年度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的总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企业员工购买保险(含商业险)达。


  四、丁级企业的标准:


  1、在本市工商部门正式注册成立;


  2、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地;


  3、已加入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成为正式会员。


  五、前述四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企业在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时购置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工作用品,不含房产、办公用品及其它实际不从事环卫清洁服务、环卫作业用途的购置件,并且一律采用固定资产净值。


  第五条 申请《资格等级证书》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从事环卫清洁经营服务法人企业;


  2、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


  3、是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对于与已经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字号、5法定代表人或者某一个股东相同的会员单位,不接受资格等级申请,但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情形的,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后的主体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后,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已获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分立,分立后的主体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继原有的资格等级。


  

  9、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资格等级评审领导小组派出考评组对甲、乙级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事项:


  1、听取考察对象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汇报;


  2、现场核实考察对象办公场地;


  3、查验考察对象上年度经营服务产值:对照上年度业绩一览表,核查5份以上有代表性的环卫清洁业务合同(合同的内容专指环卫清洁服务,附原始发票或银行对帐单)及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材料;


  4、核查考察对象固定资产:对照固定资产明细表,核查大件设施设备提供的原始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查阅考察对象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学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主任、财务主管人员。


  第四章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资格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用一本《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形,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资格等级的晋级申请与评定,参照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五章 资格等级证书的年审


  第十三条 《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期满前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


  2、填报《资格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可在协会网站下载);


  3、提供该等级标准所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参照第九条2-9项)。


  第六章 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备案或办理注销手续:


  1、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合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变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4、分立的,依据分立后的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5、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资格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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