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和检查频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