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动在环保方面的关注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亦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包括“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建设项目投产后三至五年内的,企业可能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如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而不适用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实际产能发生变动时,,应当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如属于“重大变更”,且发行人实际扩产需求的,则应尽快办理环评手续(根据现有案例,主要通过技改或扩产项目办理环评),并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不予处罚”的专项证明。如不属于“重大变更”,虽然也有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上述专项证明的案例,但考虑到超产能生产可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隐患及风险,仍建议发行人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
络合物废水生物处理与生态修复:在预处理和物理化学处理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如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可进一步去除残留的有机物和部分无机物。此外,构建人工湿地、生态浮岛等生态系统,利用植物和微生物协同作用,是一种自然、经济的处理与回用方式,尤其适合于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的回用。络合物废水处理与回用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复杂过程,需要根据废水的具体成分和处理目标,灵活选择和优化技术组合。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境意识的增强,未来将有更多创新技术涌现,推动废水处理行业向更加、经济、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危废处置废水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或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会产生高油、废油、重金属含量高(铬、镍)废水,高油COD成分高;重金属成分高;盐分含量,作为标准的三高废水是较难达到排放标准的。因此,针对危废处置废水处理,需根据每个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建设针对性需求的危废处置废水处理系统工程,才能废水处理站建成后稳定运行。
针对危废处置废水处理,根据原水水量分析,将采用不同水质不同种类的废水进行分制处理,后进行混合处理再回用的处理方式比较科技经济合理,依照上述原则将整个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分为多个子系统,脱脂槽废液处理系统、锆化槽废液处理系统、封闭槽废液处理系统及MVR蒸发器系统等。对于要求严格的产生危废处置废水的生产企业,采用危废处置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将危废处置废水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从而实现化危废处置废水零排放。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有相应数量的环境工程或相关技术人员,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处置设施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发证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