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
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
(八)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
考核样品为婴幼儿纯棉织物作为基体添加不同目标物,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
(九)复合肥料主成分含量测定能力验证。
考核样品为复合肥料,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氮、有效磷、氧化钾和氯离子,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总氮参数考核机构
(十)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
考核样品为溶剂型木器涂料,采用三个不同含量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共有
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苯参数考核机构
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