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产生的。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适用。
⑴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也不得计算产量、产值;
⑵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⑷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产品不准生产;
⑸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如果违背这“五不准”,就坚决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和依法惩办。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级主管领导干部,都要认真督促、检查“五不准”的执行情况,查出问题,就要严肃处理,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开展质量大检查
各部门、各地区要把这一工作当作大事来抓。所有企业都要自觉地认真开展自检,而不是消极等待上面来查。质量大检查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铁面无私,不耍假把式,防止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既承担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检验任务,又有代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出厂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职能。凡是已撤销的要恢复,还没有的要建立。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懂技术、有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人,他们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厂长重视检验工作和质量管理,充分支持检验人员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任何改革措施都要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而不允许降低产品质量。
要大力加强标准制订、修订工作。凡是没有国家标准或标准的产品,企业应抓紧制订自己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没有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国家标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推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已决定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制度,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电度表等少数行业进行试点,已取得了一定效果,要进一步在其他行业推开。符合质量标准的,就发给生产许可证;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