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将资源与过程结合,以过程管理方法进行系统管理,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的过程。
认证批准
4.1.认证中心对审核结论进行审定、批准自现场审核后一个月内迟不超过二个月通知受审核方,并纳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4.2.认证中心负责认证合格后注册登记颁发由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的认证证书,并在的出版物上公布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单位名录。
公布和公告的范围包括:认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应信息(产品范围、质量模式标准、批准日期、证书编号等)。
4.3.对不能批准认证的企业,认证中心要给予正式通知,说明未能通过的理由,企业再次提出申请,至少需经6个月后才能受理。
章 总 则
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认监委)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 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