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1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