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各地科学技术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企业服务便利化和“全网上、一站式”改革,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各省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请各地科学技术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拟入库企业公示文件发布工作。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一样的吗?
答:两者都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换,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需要去税务部门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具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及文号(编号)”栏次,一式两份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