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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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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前,委托境内责任人(RP)办理相关手续。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开展自贸区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市、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特殊类化妆品则继续实行审批制,可委托在华申报责任单位(RA)(针对境外企业)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许可审核,评审后,获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省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上市。

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是产品进口、上市的重要审核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是其成功销售前不可或缺的步骤。

化妆品备案步骤主要如下:
步骤1:您需要进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需要的材料有授权书、接受授权书、生产企业签字授权书。
步骤2:提供产品包装译文、配方和样品后,我们会先制作相关材料送检验部门检验。
步骤3:在检验部门检验的同时,我们会制作相关的申报材料。同时,您将相关的证明文件准备好,具体哪些材料,下面会具体说明。
步骤4:在取得检验报告后,我们会将检验报告、申报材料、证明文件整合到一块,审核,确认无误后送审。
步骤5:将整合后的材料提交到SFDA,直至取得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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