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
a)主要原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
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对产品有污染,封口严密、能防潮。外包装用双瓦楞纸箱,纸箱用封口胶带封口或使用热合打包带。
贮存
产品应贮存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