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新内容,加盖企业公章,整理相关工作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承诺书等,还有企业相关证件,例如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4、更改税务登记证(由税务局办理);
5、更改银行信息(由基本开户银行处理)。
受理
1、申请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