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认证之工厂或产品,于十二个月内累计年度缺点达三次者,由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取消该工厂或产品之食品GMP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
食品GMP接受委托代工之产品申请认证时,认证工厂应于委托代工合约书中,载明委托代工厂商不得冒用该委托代工产品之认证标志及字号。接受委托代工之认证工厂应对上述仿冒情节负监督责任,如有发现仿冒事实时,应立即通报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处理。认证工厂如未善尽监督上述仿冒之职责,经查明属实者,得登录该工厂及产品年度缺点各一次,并列入加严追踪管理。
认证工厂经认证执行机构报请推行取消工厂或产品之认证资格及认证标志使用权后,若仍继续使用时,应由认证执行机构确认后报请推行透过大众传播媒体公布布厂商名称,并由推行函请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办理。
认证工厂或其产品被取消食品GMP认证资格者,于取消通知文到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被取消认证资格之工厂或产品,再申请食品GMP认证。
食品GMP现场评核人员应符合「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之规定。
通过执行GMP这一系列的规程,藉以达到一个共同的目的:
--防止不同食物或其成份之间发生混杂;
--防止由其它食物或其它物质带来的交叉污染;
--防止差错与计量传递和信息传递失真;
--防止遗漏任何生和检验步骤的事故发生;
--防止任意操作及不执行标准与低限投料等违章违法事故发生;
GMP的推行不仅是食品生产企业对人民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企业的重要象征,也是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是与国际标准接轨,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因此可以说,实施GMP标准是食品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通过GMP认证是产品通向世界的"准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