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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点
一是新税法建立了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实现绝大部分仅有一处工薪收入纳税人日常税款的预扣,扣缴义务人支付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时,需按照“累计预扣法”规定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缴入国库。
二是新税法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疗除外)给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受雇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
扣缴权利与义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5.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