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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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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能力和较高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8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500万元。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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