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科达公司
被告:东岳机械公司
原告芜湖科达公司系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蒸养车自动挂钩脱钩装置”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东岳机械公司制造的蒸养车产品擅自使用了其专利,并将侵权产品销售给被告江苏中技公司等客户,侵害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198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技术方案包含了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东岳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3000元。
大家要记得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看的不是企业大小,而是依据谁真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专利面前,人人平等! 想要保护好自己产品不被侵权,的办法也就是申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