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佣金个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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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佣金个税 法律问题


业务推广的佣金发给个人后,企业获取不到个人提供的发票,因双方无雇佣关系发放佣金后财务上无法列支成本。


个人渠道与公司不属于雇佣关系,平台发了佣金给个人渠道无法获得成本发票,且个人的个税需为其进行预扣预缴,因为企业是“扣缴义务人”,让企业来承担这部分成本,按照劳务报酬税费支出,超过800元就要纳税,超过4000元要支付20%的劳务税。 公司为个人渠道结算佣金、个税完税面临的成本。 不交则面临税务风险。


薪行家为用工企业提供承担项目的自由职业者,薪行家作为众包平台需要给个人发放佣金,代发后为自由职业者代缴个税,提供完税证明。为用工企业开具合规税目的进项票抵扣成本。解决自由职业者与用工企业的税务问题。


委托代征行为属于双方通过协议建立的委托和受托从事税款征收的契约行为。同时,根据协议,在法定上限的比率范围内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手续费比率。它不是约束双方的法定事项,是双方自愿建立的契约关系。因此,对于依照协议从事的代征税款行为具备经济活动属性,符合经纪代理服务的特征表述,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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