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4、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共和国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共和国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共和国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监管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的通知》(电监〔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技术人员明细表、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8、合并的证明材料;
9、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10、分立的证明材料;
11、业绩证明材料;
12、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提供材料目录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技术人员明细表、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