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CR服务
香港公司注册处官网公告显示:《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的新规定,《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地址,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少一名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公司的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 股东、 董事或 雇员,而且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人士、法律人士、信托或 公司服务持牌人。
不登记“重要控制人”有什么后果?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如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