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中的接触水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评价目的:并对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的环节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申报提供依据。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基本原则: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评价工作的立性,排除非技术人为因素的干扰。
报告书审评阶段。评价机构根据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报告书。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除仅产生物理因素(不包括放射性因素)或仅导致轻微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不需组织对其报告书进行评审外,其余作业场所均需进行评审。
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