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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宠物食品农业部饲料登记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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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宠物食品农业部饲料登记证办理指南
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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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续展时还应当提交样品进行复核检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的;
(二)产品检测方法发生改变的;
(三)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第十七条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场所迁址,或者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用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产品的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的;
(二)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的;
(三)生产厂家名称改变的;
(四)生产地址名称改变的。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三)进口登记证原件;
(四)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农业部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进口饲料登记证指南链接地址:
进口饲料注册系列链接地址:
进口饲料认证证书申请指南链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证书申请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格》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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