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全体股东签字);
4、中级发行员证的相关职业复印件、复印件;
5、股东(法人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
6、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租赁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7、其他申请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与出版物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无不良记录。
.审批程序:
①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递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②总署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③总发行单位在获得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取得许可证后,还需到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为我国新闻出版及其所属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事出版、印刷、发行、销售、进口和出口等出版物相关业务活动。
服务介绍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从事报纸、、图书、电子出版物等批发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性许可证书。其办理对象是: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出租业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适用条例和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的;
(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