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挖沙取土土地复垦方案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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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土地荒芜费等三项收费的通知》(苏价房[1998]12号 苏国土计[1998]5号):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不按工程施工要求,征(拨、使)用土地后,超过一年不使用造成土地荒芜的,每年收取荒芜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批准无偿收回,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

由于采矿业是破坏土地*严重的行业,因此很多时候我们提到的土地复垦指的都是矿山土地复垦。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因挖损、塌陷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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