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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软件著作权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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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有哪些特点呢?肯定要有性,然后有可复制性。 性 所谓性,就是作品是作者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性。 可复制性 即作品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著作权中表演具有哪些权利呢?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的客体是指表演活动,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可能是我们接触的多的,而且登记数量也是多的。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文档属于文字作品,其保护没有问题。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保护: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是立开发,不能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 (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纸带、卡片、磁盘等。 (3)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科加急,也可普通办理,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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