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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四川商业秘密维权,选力久。 商业秘密的详细介绍。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应当具备法律要求的以下条件: (1)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如果该项信息是一项纯粹理论,是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该项信息仍然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例如,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它是权利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对技术成果的终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它就应当被认定具有实用性。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这是认定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一项重要因素。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他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所谓保密措施,应当是指合理的措施。只要'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商业秘密的泄密保护】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下面我们就让四川力久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我们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yuan-会申请劳动仲裁。 企业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yuan-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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