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审核
1、经办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完整后,应当场受理。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该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3)擅自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4)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3、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待遇。
4、单位如果对待遇有疑问,应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确有误的,应予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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