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特邀法律顾问为国家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可为香港企业或个人在香港的法律行为、具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提供公证服务。
一般公证文书包括:
·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公证
·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公证
·香港公司声明书
·离岸公司董事声明书
·离岸个人委托书
·个体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公证服务
·申请来港结婚声明书
·亲属来港定居声明书
·遗产继承声明书
·内地法院涉港呈堂证据公证服务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