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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辑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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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是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学科,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防治评价。
该评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进行分析评判。
中文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外文名dangerous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disaster学 科自然灾害与防治自然灾害分类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
目录
1 自然灾害简介
2 危险性简介
▪ 释文
▪ 学科
▪ 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
▪ 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
▪ 危险性分类
▪ 目的
3 危险性评估
▪ 破坏能力的评估
▪ 破坏强度的评估
▪ 国家的相关规定
4 相关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 地质灾害的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简介编辑 播报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土地冻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危险性简介编辑 播报
释文
又称地质灾害灾变评价。
在查清地质灾害活动历史、形成条件、变化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评价。
学科
自然灾害与防治价。主要是对地质灾害活动程度和危害能力的分析评判。
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
反映地质灾害活动程度的基本指标是地质灾害的活动强度(或活动规模)、活动频次(或地质灾害的发展速率)、活动范围以及延续时间等。不同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标不同。如:
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活动程度指标为灾害体体积和一定时间内灾害发生的频次;
地面沉降、海水人侵等累进性地质灾害为灾害范围、强度(地面沉降的累计沉降量、海水入侵的氯离子含量等)、发展速率。
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
反映地质灾害危害能力的基本标志是地质灾害事件的危害范围与危害强度;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则是不同强度危害区的分布情况。
危险性分类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
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通过对历史灾害的调查分析确定。
潜在灾害危险性是指那些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在调查历史地质灾害规律和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基础上分析确定。
目的
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确定地质灾害活动参数,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危害强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其目的是为评价地质灾害破坏损失程度以及规划、部署、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危险性评估编辑 播报
破坏能力的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
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破坏强度的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中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取费。
主要内容编辑 播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服务取费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服务费用评估方法为:评估费用=基准价×综合调整系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准价是按工程类别确定的基准价格;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基准价是按投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分档计算的基准价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地质灾害类型复杂程度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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