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价的内容上,要求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以及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其次,在评价的依据上,要求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其
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从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