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四)封样样品一件(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
涉水批件办理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制;
(二)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规范、分类与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
涉水批件办理产品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照片应当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和管件应当提交样品片段的照片,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三)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交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各主要单元和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四)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应当提交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照片,玻璃瓶上应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