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涉水产品的功能应当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
(一)水质处理器。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数量、寿命。
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紫外线灯管寿命用“h”或“小时”表示。
净水流量单位应当用“L/min”或“m3/h”表示。
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单位应当用“L”或“m3”表示。
工作(进水)压力应当标注范围,单位用“MPa”表示。
进出水水质要求应当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
(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应当用“g/h”、“kg/h”或“m3/h”表示。
浓度单位应当用“mg/L”或“%”表示。
投加量单位应当用“g/ m3”或“mg/L”表示。
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kg/h”或“m3/h”表示。
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表示。
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h”或“小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