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基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电动自行车用
充电器的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 GB 17761 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
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42296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原则上,认证依据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
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
查) +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
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
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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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证单元划分
(1)不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2)适配不同蓄电池种类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3)Ⅰ类充电器和Ⅱ类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4)不同额定输出电压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5)额定输出电流>3A 与额定输出电流≤3A 的充电器划分为
不同认证单元;
(6)充电互认协同协议类型不同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
元;
(7)不同安全结构的充电器划分为不同认证单元。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结合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可对 A 类
生产企业的认证单元划分适当放宽。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按认证单元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
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
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且对
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
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
(3)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