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 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
长度 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
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
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
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 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 关参加。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 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 行业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