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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品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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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认证单元划分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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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4.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为 GB/T 35604-2017《绿色产品评价 建筑玻璃》。
4.3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同时随附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
1) 书面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3)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
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
签订的合同证明);
4)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证明(适用时);
5) 产品工艺流程图;
6) 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7) 产品符合 GB 15763.2、GB 15763.3、GB/T 11944 等标准要求,已获 CCC
认证证书,CCC 认证证书在有效状态且提供 12 个月以内的 CCC 监督检验
报告;
8) 生产厂按 GB/T 19001、GB/T 24001 和 GB/T 45001 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
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9) 按认证单元提交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见附件 1);
4.4 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
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后,在 3 个工作
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5 初始检查
5.1 检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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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
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
应基于生产工厂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
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员具有的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按附件 2 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
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
5.1.2 资料技术评审
5.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
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 GB/T 35604-2017 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
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实施规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
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检查的思路和。
5.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随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品
复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多不超过 3 人日。
5.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从
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 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本附件 2 规定的相应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文件
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 GB/T 35604-2017 及本规则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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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3) 工厂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5.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2)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
改证据;
3)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5.2 现场检查
5.2.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
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能力检查;
b) 产品一致性检查;
c)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 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产品认证
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
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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