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土地复垦?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属于条例第10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和个人因采矿造成集体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绝产的,应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或办理征地手续,并进行复垦利用;未造成绝产的,应逐年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负责复垦后交遭受损失的单位耕种。或按矿产物的年产量每吨提取一定的整治费,交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被破坏土地的复垦和土地损失补偿。整治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电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业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积造地还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复垦为耕地的,免征三年农业税和定购任务,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