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其中包括股权激励平台、创投公司等。存在即合理,这恰巧说明,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鲜明优势,当其更能满足需求时,合伙企业就逐步登上了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