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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作依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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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作依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指引;



成都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标准申请经营许可证2025年涉及要求;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工作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业务范围:



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5日内,由分支机构向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含市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清晰的业务范围,明确的组织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固定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设施;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支机构备案范围:金牛区,锦江区,高新区,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新都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东部新区,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邛崃市,崇州市,彭州市,简阳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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