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有很多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者错误地认为,使用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照GB 2760等标准公告中的相应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添加就万事大吉,这种理解就过于片面。
譬如,被热议的“红烧肉中添加肉宝王中王”的事件,乍一看“肉宝王中王”的产品配料,其主要成分甲基环戊烯醇酮和乙基麦芽酚都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用香料。
但从红烧肉的烹制过程来讲,如果企业采购的是完全符合生产要求的合格肉,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加香必要的,也就是技术上没有使用食品用香料的必要性,应尽量少用或不用。
如果企业是因为采购了不合格的肉,而通过加香等手段掩盖原有肉品香气不足的缺陷,就更加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更有甚者,某些不法商家因为食品用香精并未不允许在生、鲜肉之外的肉制品中使用,便通过添加牛肉味香精变“鸡肉”为“牛肉”,欺骗消费者,这就属于以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用香精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又如,在GB 2760–2011标准中,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等磷酸盐被允许使用在复合调味料中,三聚磷酸盐的主要功能是水分保持剂,若其用在复合调味料中的主要目的是为下游行业在肉品腌制调味时起水分保持功能的话,则应认为三聚磷酸盐对固态调味料产品本身并不起食品添加剂的作用,对该调味料产品没有使用的必要性,应当从配方中去除。
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款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柠檬酸可以以无水或一水形式存在。柠檬酸结晶形态因结晶条件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干燥空气中微有风化性,在潮湿空气中有吸湿性,加热可以分解成多种产物,可与酸、碱、甘油等发生反应。无水柠檬酸是从热水中结晶出来的,而一水柠檬酸是从冷水中结晶出来的。一水柠檬酸可在 78 °C 左右脱去结合水转化为无水柠檬酸。柠檬酸还能在 15 °C 时溶解于无水乙醇(每100份乙醇含76份柠檬酸),并可与乙醇反应,生成柠檬酸乙酯。温度超过约 175 °C时,柠檬酸会分解并释放二氧化碳。 [4]
电离情况:
柠檬酸根离子会与金属阳离子形成络合物。由于螯合作用,形成这些络合物的稳定常数相当大。因此,它甚至能与碱金属阳离子形成络合物。然而,当使用全部三个羧基形成螯合络合物时,会形成7元或8元螯合环,在热力学上通常不如较小的螯合环稳定。因此,羟基可以去质子化,形成更稳定的五元环的一部分,如柠檬酸铁铵(NH4)5Fe(C6H4O7)2·2H2O。 [7]
酯化反应:
柠檬酸可在其三个羧酸基团中的一个或多个基团上进行酯化,形成各种单酯、二酯、三酯和混合酯中的任何一种。如下图所示:
柠檬酸盐可被运出线粒体并进入细胞质,然后分解为乙酰-CoA(用于脂肪酸合成)和草酰乙酸。柠檬酸盐是这种转化的正向调节剂,并对乙酰-CoA 羧化酶进行异构调节,而乙酰-CoA 羧化酶是乙酰-CoA 转化为丙二酰-CoA(脂肪酸合成的步)的调节酶。简而言之,柠檬酸盐被运输到细胞质中,转化为乙酰-CoA,然后由乙酰-CoA 羧化酶转化为丙二酰-CoA,而乙酰-CoA 羧化酶受柠檬酸盐的异构调节。
除此之外,柠檬酸盐是骨骼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调节磷灰石晶体的大小
柠檬酸为食用酸类,可增强体内正常代谢,适当的剂量对人体无害。在某些食品中加入柠檬酸后口感好,并可促进食欲,在中国允许果酱、饮料、罐头和糖果中使用柠檬酸 [18]。
基于柠檬酸对钙的代谢可产生的影响,经常食用罐头、饮料、果酱、酸味糖果的人们,特别是孩子,要注意补钙,多喝牛奶、鱼头、鱼骨汤、吃些小虾皮等,以免导致血钙不足而影响健康,胃溃疡、胃酸过多、龋齿和糖尿病患者不宜经常食用柠檬酸。柠檬酸不能加在纯奶里,否则会引起纯奶凝固。乳制品行业常把柠檬酸配成10%左右的溶液加入低浓度的牛奶溶液中,加入时应快速的搅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