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白酒重新贴标销售交消费税吗?
问题: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回复:据《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越来越多的经销商抱怨生意越来越难做,运营费用不断攀升,销量提升越来越难,竞争内容不断细化,对产品本身以外因素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区域经销商,做好战略规划,重战术、轻战略是大多数经销商一贯做法,认为战略是一种空洞的、“务虚”的东西,不能马上带来效益。经销商往往比较注重战术作用。例如,定一些简单的二批和终端压货政策、搞个花里胡哨的等。因为这样做能马上见到效果,然而这种短期效应顾了一时却顾不了长远。正是这种重战术轻战略的短视经营症,导致大多数经销商感觉生意越来越难做,钱越来越难挣。经销商定制白酒战略是什么?战略是经销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经营的宏伟蓝图。经销商战略具有鲜明的目标导向性、前瞻性、全局性、计划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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