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 1、 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GB 17145 中的有关规定。 2、废矿物油不应用做建筑脱模油。 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4、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 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5、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 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6、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应进行主要指标的检测,确保再生产品质量。 7、 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8、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目前我国废矿物油再生市场较为混乱,经营废矿物油的企业众多,但是大多并无经营许可证,缺少对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的各环节统一的规范指导,导致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收集到足够的废矿物油维系企业的正常运行。在无证收集单位的恶性竞争下,合法废矿物油经营单位许可量利用率普遍较低,形成无奈的恶性循环。
矿物油一般是指C10~C50范围内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经过物理分离(如蒸馏或萃取)和化学转化(裂化、加氢、烷基化、异构化等)过程,从、煤、天然气或生物质合成产品中得到的烃类混合物。近年来,矿物油因其对人体存在潜在健康危害,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污染受到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