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 1、 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GB 17145 中的有关规定。 2、废矿物油不应用做建筑脱模油。 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4、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 粘度、倾点(凝点)、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5、 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 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6、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品应进行主要指标的检测,确保再生产品质量。 7、 废矿物油进行焚烧处置,鼓励进行热能综合利用。 8、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很多工矿企业反映,本单位废矿物油主要来源于生产设施设备的润滑等,一年的产生量也就几百公斤,按目前政策,收集单位不能代为收集运输,直接联系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但由于废矿物油产生量少,转移运输的成本较高,呼吁松绑这项政策。严格来讲,这确实是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对于产废单位,只要是以全程封闭的方式将废矿物油转运到了处置单位,分一段还是两段不需要作出规定。废矿物油就是一类危险废物,统一方式收集、暂存和运输,没有必要打上产地或者行业标签。
近年来废矿物油处理处置备受关注,国家政策的不断加码,使得废矿物油再生市场发展可观。然而,难以避免的非法利益链严重阻碍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的发展,技术上的滞后更是雪上加霜。规范废矿物油再生市场、推动废矿物油再生行业的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未来我国的废矿物油是将被合法化监管及处置?还是通过非法手段处置处于市场处理能力不足的状态?废矿物油再生市场的背后喜忧参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