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曹立平表示,生态环境部将通过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强化非现场监管、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等方式,提升问题发现能力;通过建立专案查办制度、完善自由裁量权制度、提高执法服务水平等方式,提升问题查处能力;通过完善正面清单、强化守法激励、开展普法教育等方式,鼓励更多的企业提升自主守法能力。
同时,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探索新技术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持续创新提升执法能力。研究实施用电监控、视频监控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将监管范围扩展到企业的生产、治理和排放全过程;深化实施“千里眼”计划,加大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周边微环境的实时监测力度,强化大气污染溯源和污染源远程监管能力;积极推进移动执法建设使用,实现环境执法流程式、网络化、智能化操作。
所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的全过程管理活动。明确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及其产生(次生)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日常环境行为、环保信用等级、规范化考核结果等因素,在市、市(区)和园区乡镇三个层级,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分成一般涉废、涉废和严控涉废三种类型,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规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对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以及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明确在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后,将这些企业退出分级分类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