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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能电力供应贵州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标志桩/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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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区界桩的划定
条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联系人:段经理
河北金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
:355965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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