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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协议不缴社保直接领现金,后告公司未缴社保要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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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2009年入职兆邦陶瓷公司员工,2013年4月17日徐某与公司签订签订《社会保险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由兆邦陶瓷公司按月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徐某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5年3月13日徐某以兆邦陶瓷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为由向兆邦陶瓷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都知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一个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本案中,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会不会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来看看法院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员工)以被上诉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则认为双方订立了《社会保险补充协议》,被上诉人已采取直补的方式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无权主张。

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资双方均无权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诉人在入职时有选择签或不签《社会保险补充协议》的权利,其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上签字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受到被上诉人公司强势地位的影响,均是上诉人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自愿作出的选择,其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明知的。

在已经签字选择放弃社保的情况下,再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这个案件终员工并未胜诉,但在实践中作为HR应当知道以现金方式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比如,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全部工伤待遇都得由公司买单,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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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注册资本200万。并于2014年2月取得了淄博市首批“劳务派遣许可证”.“让用人单位更方便、更实惠、更,远离用工风险”是我们的目标。
淄博公司成立以来,秉承“以人为本,合作共赢”的服务理念,公司借鉴了国内相关行业经验,形成了管理有序、操作规范、诚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力资源服务团队。为淄博机关、金融、企事业单位提供了的人力资源服务,。主营业务有: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服务、人事外包服务、劳务外包服务、企业劳动法律咨询等业务。
我们公司是淄博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核心服务商;张店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核心服务商,淄博高新区高科技创业园人力资源服务商。公司成立近5年的时间里,在用工情况复杂、行业多等情况下,注重劳动风险管理工作,保持劳动案件零诉讼。
“为分忧,为企业解难,为社会担责”是我们的企业宗旨,它是一个服务的承诺,代表的是:我们的价值、我们的工作准则和我们对于人才就业方面的认识。这一承诺贯穿在我们所提供的人力资源服务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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