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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商标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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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是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本着“诚信严谨、高质”的原则,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的、全面的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我公司收费合理,诚信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军徽、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诸城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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