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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可以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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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实施规则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是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
一、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

2018年第11号公告和2018年第19号公告的颁布,对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机构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执行日期从公告发布日开始(2018年6月11日),相关认证要求参考下文:

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见附件

2.可采用自我申明方式认证的产品:见附件



二、采用自我申明方式申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 A 或 自我声明程序 B
1、自我申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2、自我申明程序B
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三、3C认证自我声明 (No. xxxxxxxx)
1. 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
3. 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 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 其他信息
适用于自我声明的产品类别如下:电动工具类、电焊机类、电力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安全玻璃、信息技术设备或音频设备类等。
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有效期10年,不需要年审,工厂审核,大大降低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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