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