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兽药生产企业应如何管理物料与产品

  • 图片0
  • 图片1
  • 图片2
1/3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百度新首页
取消

物料与产品管理原则
一、兽药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兽药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二、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销售,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三、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必要时对关键物料进行现场考查。
四、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五、原辅料、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九)检验报告单等合格性证明材料。
六、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七、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销售应当符合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八、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原辅料管理要求
一、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批次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二、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三、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的物料名称或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四、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五、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中间产品按理要求
中间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百一十五条 中间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或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包装材料管理要求
一、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二、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兽药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三、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四、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应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五、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六、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七、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八、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成品管理要求
一、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二、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兽药质量标准。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和放射类药品等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其他要求
一、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或批次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二、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三、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四、制剂产品原则上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五、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必要时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六、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八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兽药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兽药的现状、历史,以及销售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销售。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石家庄指南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如何管理物料与产品”详细介绍
在线留言

*详情

*联系

*手机

兽药生产信息

VIP推荐信息

热门搜索

郑州咨询服务>郑州管理咨询>兽药生产企业
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
触屏版 电脑版
@2009-2024 京ICP证100626